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是否具有涉他性
关键词
连带债务人 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涉他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于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
我们认为,不应具有涉他性。理由在于:连带债务法律关系中,一事项之所以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具有涉他性,其前提是各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均为完全债务。尽管法律规定连带债务具有连带性是基于保护债权的目的,但连带性只有在完全债权情形下才对连带债务人有约束力。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之时,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并未损害到其他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享有并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时, 债权已成为非完全债权,不具有法院保护的强制力。诉讼时效抗辩权为-种实体权利,该权利的放弃,应由义务人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或者约定的默示方式予以放弃,而不能由其他连带债务人代为放弃而重新苛以连带债务。因此, 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形下,除非其他连带债务人同意或者法律有特殊规定,否则,一连带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不应具有涉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