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律师:挂靠合同无效时,挂靠人应按约向实际参与工程管理的被挂靠人支付管理费

发布时间:2024-08-06

挂靠合同无效时,挂靠人应按约向实际参与工程管理的被挂靠人支付管理费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合同被挂靠人管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久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59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被挂靠人实际投入了人力、物力参与具体的工程管理,此类工作已经物化到工程项目之中,最终以建设单位向实际施工人给付工程价款的形式呈现。法院应根据被挂靠人实际参与项目管理的程度不同,认定挂靠人应按约向被挂靠人支付管理费,或者酌定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双楼公司按久环劳务公司所完成工程结算总价(含建设单位及双楼公司的代购材)的4.6%收取总包管理费”,二审基于案涉内部承包协议无效,结合双楼公司进行了相应管理的事实,酌定由久环劳务公司承担案涉管理费的50%,另50%的管理费应自双楼公司主张的已付工程款中扣除并不缺乏依据。双楼公司主张基于双方已就管理费的收取达成合意以及结算协议有效等理由应全额收取管理费,理据不足。双楼公司称案涉双方约定的管理费仅能覆盖双楼公司履行管理义务而支出的成本,但其在一、二审中对其管理成本支付具体数额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该部分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已付工程款,二审根据双楼公司提交的案涉工程《结账争议情况明细表》,结合一审期间久环劳务公司提交的《碧桂园一期2#库15#楼、17# 楼(林志良)财务往来不予以确认部分》及双楼公司提交的《碧桂园一期2# 库15#楼、17#楼(林志良)财务往来明细表》,确认双楼公司主张的已付工程款中未经久环劳务公司签字认可部分为1990275.64元。双楼公司申请再审称,该部分费用性质上属于工程价款,双楼公司存在参照合同约定扣除,但相关费用未经久环劳务公司签字认可,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相关费用发生的具体数额,二审认定该部分费用应从双楼公司主张的已付工程款中扣除并不缺乏依据,双楼公司该部分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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