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程专业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属于挂靠关系还是内部承包关系

发布时间:2024-08-0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属于挂靠关系还是内部承包关系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挂靠内部承包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朱言成与新华公司、海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70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目标管理责任书,聘用实际施工人作为承包人分公司负责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每年向承包人交纳固定利润,自行承担分公司职工工资及社保等全部费用,并以个人资产作抵押对目标管理责任负责。结合实际施工人的经营管理客观事实,其与承包人另行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年向承包人固定利润,不同于挂靠关系中按工程项目的固定比例交纳管理费,当事人之间更符合内部承包关系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新华公司与第三人朱言成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一审判决认定新华公司与朱言成之间属于挂靠关系,二审判决认定新华公司与朱言成之间属于内部承包关系。海广公司申请再审称,新华公司与朱言成之间应当属于挂靠关系,二审判决认定新华公司与朱言成之间属于内部承包关系错误。海广公司的主要理由是新华公司除了提交目标管理责任书以及朱言成与新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等证据以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新华公司与朱言成之间存在着真实的内部承包关系,目标管理责任书、劳动合同等并没有实际履行;新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对本案施工项目管理所涉的技术设备、资金等方面对第三人朱言成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0年后, 新华公司聘用朱言成担任新华公司南通分公司负责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目标管理责任书,主要约定了朱言成承包新华公司南通分公司,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每年向新华公司上缴固定利润,自行承担新华公司南通分公司职工工资及社保等全部费用,并以个人资产作抵押对目标管理责任负责。海广公司虽然提出上述目标管理责任书、劳动合同等并没有实际履行, 但客观上新华公司南通分公司2010年以后处于由朱言成实际经营状态,海广公司也没有提供反证证明朱言成系基于挂靠或其他法律关系而实际经营管理新华公司南通分公司。从朱言成实际经营管理新华公司南通分公司的客观事实看,也更符合企业内部承包关系的法律特征。2010年以后双方分三期签订为期九年的目标管理责任书,朱言成每年均需向新华公司上缴固定利润,而非如挂靠关系那样按照所挂靠的具体工程项目的固定比例缴纳管理费。

至于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期间,朱言成以新华公司南通分公司的名义联系材料供应商,与大型机械设备出租方进行洽谈并签订相关协议,另行任用财务人员、 项目经理、技术人员等,均不能改变内部承包经营的法律性质。在本案纠纷产生以后,新华公司派出项目管理人员对案涉工程质量等问题做了相关善后工作,对工程质量承担了相应责任。上述事实,均证明新华公司与朱言成之间系内部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因此,海广公司提出二审判决认定新华公司与朱言成之间系内部承包经营法律关系错误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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