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工程款债权优先实现的担保功能的财产性从权利,可以随工程款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发布时间:2024-07-23

工程款债权优先实现的担保功能的财产性从权利,可以随工程款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上海恒泽永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民终516号]

裁判要旨:1.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从属于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工程款债权的范围更多地表现为在进行工程建设中包括人工和建筑材料、 机械费用等已经实际投入并物化在建设工程上的成本,所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应认为是作为具有担保工程款债权优先实现的担保功能的财产性从权利,可以随工程款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虽有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予以优先保护的立法目的,但其并非直接指向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 而是以保护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为媒介,间接保护建筑工人的权益。 因此,允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也有利于加速承包人通过流转的方式得到清偿,从根本上有利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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