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广东省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责任及付款 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1

【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责任及付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如果进行招标并且备案合同也是无效的。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款中固定价的结算方式是十分常见的方式,好处是简单好制定,签订施工合同时用时少。但是施工合同固定价款的风险是很多的,对风险控制也是很麻烦的事。常见的风险有清单报价时漏项,遇到政府调控、金融危机等等不可控制风险 ,对施工企业的危害不言而喻,所以加强固定合同价款的风险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固定价款范围内的风险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范围外的风险有建设单位承担。

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律师,在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工作了二十多年,造价师另外 ,固定价款外,可调风险范围内的工程价款,可进行鉴定处理,但是如何鉴定、以什么标准鉴定、鉴定的材料如何取得往往是争议的焦点。

总之加强施工合同固定价款风险控制对施工企业来讲是必不可少的成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按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一)在固定总价若干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量,应记入合同价款;(二)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如发包人不能证明该增加的工程量已包括在包干范围内的,应计入合同价款;(三)发包人以固定单价包干形式,招标而签订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后,发生工程量争议的,以实际工程量计算包干总价;(四)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工程发生重大变化或固定总价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发生重大变更的,按照双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据实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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