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提出的合同内相关证据的书面意见 一、被告在多次开庭过程中均已认可对合同内的施工部分完成内容没有异议,而在多次开庭后又提出证据,否认自己的承认,这是违反民事

发布时间:2024-07-19

对被告提出的合同内相关证据的书面意见

一、被告在多次开庭过程中均已认可对合同内的施工部分完成内容没有异议,而在多次开庭后又提出证据,否认自己的承认,这是违反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违反禁反言原则,其提出的所谓证据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证明其提出的主张。

二、案涉工程部分已经竣工验收同时已经使用多年,原告已经完成了所有施工内容,并且质量合格。被告现在提出的一切问题与原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联系。

三、被告提出的证据不是新证据,已经不应被采纳。

四、假设被告有权利提出以上证据,该证据也不具备证据的三性,不具有任何证据效力。

综上,被告在前几次开庭过程中,均对员工的主张没有任何异议,均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说明对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异议。今天是关于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而被告这时候又提出相关的证据,就是为了扰乱法庭审理秩序,从而达到拖延履行法律责任的目的。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年月日

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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