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不仅要按实体法办事,而且要按程序法办事,对每一具体案件,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定性和处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规格,而且办案程序也要合乎法律规定,审理案件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和步骤都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
二、司法人员的中立性
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是程序的基础。法官的中立是相对于当事人和案件而言的。他表明,在诉讼程序结构中,法官以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观的态度。中立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即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歧视或偏爱。
三、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司法程序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努力扩大司法民主,深化司法公开,更好的满足民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了实现司法公正,避免司法活动封闭进行的状态,法院应当努力实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审判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过程,公开检察院应当实行检务公开,让民众更广泛的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
四、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一般认为,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法院平等的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我们需要反对各种特权观念和特权行为,如滥用权力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等,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绝不能看人,看关系办案因人而异;在审理民事,行政,经济纠纷案件时,坚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实现诉讼条件平等。
五、司法程序的参与性
程序参与性又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是指哪些利益或者权利可能会受到民事裁判或者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负有意义的参与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你穿的啥呀?这就要求争议主体的当事人能够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程序,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反驳对方的证据,进行交叉讯问和辩论,以此来促使法院尽可能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司法公正。通过司法公正维护人民利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
六、司法结果的正确性
正确性首先是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确凿可靠,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是对案件的定性要准确。既要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准确的区分是与非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明确权益归属。最后是处理要适当,要依照法律规定宽严轻重,要适度做到合情合法合理。
七、司法人员的廉洁性
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的基础和防线,只有牢固司法人员拒绝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才能促进司法人员反腐倡廉建设,才能确保公正廉洁和高效的司法,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性,才能保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权威,才能使司法人员真正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生力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谨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请吃或者接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刑事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