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提起上诉二审的条件(案例略)

发布时间:2024-07-08

提起上诉的条件包括:

(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

(2)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3)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4)必须递交上诉状;

(5)遵循法定程序提出。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也必须满足,即上诉人依法缴纳诉讼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8条规定: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只有同时具备这六个条件,上诉才能成立, 引起上诉审程序的发生。

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2款、第4款分别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44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第4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因此,当事人一般应当在上诉期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或法院通知后7日内预交,未依法预交的上诉不成立,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以下三种情况属于有效上诉:一是在上诉期限内预交了诉讼费用;E是虽在上诉期限内未能预交,但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7日内预交的; 三是当事人在上诉时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准予缓交或免交,或者人民法院准予减交后在指定期限内交纳的。 关于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缓、减、免,首先,应由上诉人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决定。其次,缓、减、免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决定权在第二审人民法院,而不是原审人民法院。具体的标准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5~47条。如果上诉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原审人民法院要立即将材料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后,及时将决定的内容反馈给原审人民法院。

关于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数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7条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时,应注意根据上诉请求数额确定和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交纳,然后由原审人民法院转至第二审人民法院,只要在法定期限内交纳就属有效。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