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沛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 案情:2007年7月12日,原告金陵建工集团与被告沛县国

发布时间:2024-06-10

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沛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

案情:2007年7月12日,原告金陵建工集团与被告沛县国资公司签订《江苏沛县汉源宾馆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约定沛县国资公司为汉源宾馆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发包方),金陵建工集团为总承包方,同时约定了工程的承包范围、造价计算原则、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与时间以及工程决算方式等。由于汉之源公司一直故意拖欠工程款,并提前将汉源宾馆转让,其行为构成违约,金陵建工集团有权请求其履行未到期的债务。金陵建工集团对建设工程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汉之源公司、沛县国资公司、沛县政府的违约行为损害了金陵建工集团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案涉工程建设使用的是国有资金,且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属于必须招标工程。本案当事人虽然形式上履行了招投标程序,但案涉工程招投标时,汉之源公司尚未成立;案涉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金陵建工集团于2007年6月25日即进场施工,故当事人存在明标暗定的串标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综合上述事实,当事人针对案涉工程订立的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评析: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的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标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及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不足200 万元,但在3 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案涉工程作为使用国有资金且预算过亿的建设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应当严格遵守招投标程序确定工程承包人。本案中,案涉工程招投标时汉之源公司尚未成立;案涉工程两次招标公告的间隔时间仅为十余日;2007年6月26日第二次发布招标公告,而金陵建工集团在2007年6月25日已经进场施工。当事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上述行为违背工程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据此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明标暗定的串标行为、案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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