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强制性标准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

发布时间:2024-05-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强制性标准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第三十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关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方式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以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的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也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
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我们认为,目前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正确认定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合同效力体现国家强制与私法自治的关系。尊重契约自由是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坚持的“六个原则”之一,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以“严格合同主义”为特征 的合同法律体系,提倡契约精神、尊重契约自由。但应当正确处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契约自由是基础,通过尊重契约自由,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促进提升市场经济活力、增加社会财富;契约正义属于立法的分配正义,是克服契约自由弊端的矫正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及效力。

二是正确认识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关系到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所有工程建设都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为加强建设工程量关系,有必要建立严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及招投标管理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之“车之双轮,鸟之两翼”。目前在立法尚未修订情况下,仍要严格适用《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乡规划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对于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招投标在程序性、规范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方面,有严格要求和积极意义。《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专门规定: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对此规定,可从以下方面理解: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建筑法》第三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标准化法》规定,我国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合同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的,属于合同文件的当然组成部分,合同当事人不得排除适用,但合同当事人可以提出比强制性标准更高的要求。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业合同条款中约定更为严格的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用以填补强制性标准的不足或者满足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更高要求。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结构完全和功能的标准大多数属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对于促进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二是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是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四是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实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五是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信息技术标准。六是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016年11月24日7时40分,江西省宜春市丰城电厂三期扩建工程中,由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的冷却塔施工平台突然坍塌,事故造成74人遇难、2人受伤。事故主要原因包括不合理的压缩工期、突击生产、施工组织不到位、管理混乱所导致。该案为典型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导致事故的案例。

建设工期是指施工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期限。合理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设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以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使投资方、各参加单位均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的工期。确定合理工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必然要求,建设工期能否合理确定往往会影响到工程质量好坏。实践中,压缩工期多发生在两个阶段:一是签订施工合同阶段,建设单位要求在合同中直接约定远低于合理标准的施工天数;二是合同履行阶段,建设单位要求缩减工期。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不仅涉及承发包双方利益,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不合理约定工期,盲目赶工期、简化工序,会严重影响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对于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中不合理干预行为予以限制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对于合理工期的确定,基于各施工单位自身能力不同,完成施工任务效率有差异,不宜“一刀切”规定合理工期。可参照2016年10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相关规则确定最低工期。但定额工期与合理工期并非完全一致,定额工期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是经选取各类典型工程经分析整理后综合取得的数据,而判断工期是否合理关键是采取科学合理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符合施工技术规范,使投资方、各参建单位都狄得满意经济效益l 。

三、降低工程质量

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建设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基于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性,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多部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才能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擅自使用。

《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国家有关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属于强制性规定。比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统一了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和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但该约定的标准或要求不应低于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如因特别约定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可能因此承担民事责任、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贵任。

实践中,在招投标过程中,基于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当事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依据中标通知书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不会明显违反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但在合同签订后,或出于赶工期急于投入使用目的、或出于降低成本减少价款目的,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对此协议,纪要明确规定应为无效。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