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类型 关键词 行政协议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集体所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三百四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

发布时间:2024-05-10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类型

关键词

行政协议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集体所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三百四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积等;(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自2014年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来,民事审判部门和行政审判部门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到底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还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意见不统一。行政审判部门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协议解释》规定的行政协议范畴,故建议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删除这个案由。

我们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类型。理由如下:

一是《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第三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为民事合同,虽然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但是该合同属于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与其他主体从事交易行为。

二是将此类合同纳入行政协议的法律依据明显不足。行政协议虽然是《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但《行政诉讼法》所列举的行政协议类型中没有此类合同,《行政诉讼法解释》中也未将此类合同界定为行政协议。另外,从实践角度看,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更有利于平等保护。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此种情形即系行政机关所谓原告起诉的情形,属无法纳入行政诉讼的“官告民”情形。

实践中上述“官告民”的案件在2015年后仍有发生,且不止于该第六条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部分土地因特定原因,可产生出让土地的行政机关起诉要求受让人补交地价款的民事诉讼。鉴于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全体会议经审议决定继续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民事案件案由。

在确定本案由时需要注意: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不属于《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二章所规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合同纠纷不适用本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纠纷,因有专门的抵押合同纠纷的案由,不适用本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招标方式出让的,相关纠纷应适用本案由,而不适用拍卖合同纠纷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互换、赠与、出资等合同纠纷,适用第三级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不适用第四级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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