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李某某;
被告:湖南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祝某某;
被告:湖南省某某商贸公司;
法人代表:黎某某;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2015年6月7日,湖南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某商贸公司将联合建设的工程发包给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合格,工期210天,工程价款11800万元,垫资施工,违约金工程造价的5%。
施工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湖南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某商贸公司没有按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违约,原告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起工程款的诉讼中一并提起了违约损失11800×5%=590万元。
【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对原告工程款的主张,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问题的焦点是违约金的高低问题。
本代理人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实际损失才100多万 ,远远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应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判决】一审人民法院经过三次开庭,作出了判决,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为当事人挽回尽400万元的损失。
【二审】一审原告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在上诉期内对违约金部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件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驳回上诉人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裁定维持原判。
【再审】湖南省某某建筑公司不服二审裁定,在6个月内期内对违约金部分提起再审,再审法院经过书面审理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驳回再审申请人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请求,裁定维持原判。
【申诉】湖南省某某建筑公司不服再审裁定,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