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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8

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7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本次修订新增本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第6项3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主要的考虑是: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类型通过类型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即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以及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三类案件。经多年实践,发现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规定缺乏兜底条款,与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表述所体现的立法精神不相符,从立法技术上看也不周延。因为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既不能越权监督,但也不能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法律监督权。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2020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了有关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拓展监督广度、深度的要求。另外,实践中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过窄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检察机关应主动进行监督却缺乏监督依据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9条对检察机关主动监督情形设置了兜底条款。本次修订借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9条规定,并结合民事检察工作实际,适度扩大了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了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的兜底条款,但各地要立足检察机关职责定位,将充分履行监督职能与遵循民事诉讼规律有机结合起来,准确把握“确有必要”这一兜底条款适用标准,确保公权力介入私权之争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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