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案件律师,北京工程案件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4-02-18

2023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

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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