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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4

执行回转

一、法律条文

第二百四十四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二、条文阐释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原来的执行根据的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后,法院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返还给原被执行人,从而将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恢复至民事执行前的状态的制度。

三、司法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二审法院的终判决所撤销,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物的一方当事人应将执行所得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2)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该判决、裁定又被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被依法撤销或变更,对因执行原判决、裁定而获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也应采取执行回转的措施。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又因程序违法或违背法律有关规定,被人民法院撤销的,也应由人民法院采取执行回转措施,责令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四、 相关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四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五、典型案例

1原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对原执行行为裁定予以撤销,并将被执行财产回复到执行之前状态的,该撤销裁定及执行回转行为不属于执行错误

裁判来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3号,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1)法委赔字第3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案件,因原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对原执行行为裁定予以撤销,并将被执行财产回复到执行之前状态的,该撤销裁定及执行回转行为不属于《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的执行错误。即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此外,赔偿请求人以人民法院具有《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的违法侵权情形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就赔偿请求人诉称的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一并予以审查。

2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发现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对干人民法院已错误划扣的财产应当建议法院进行执行回转

裁判来源:江苏某银行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08号,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要旨:2017年7月28日,扬中市人民法院回函以某银行提起质权确认之诉为由,未采纳检察建议。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持续跟进监督,发现在质押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根据某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已强行划扣某银行260万元。在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确认某银行对涉案存单享有质权,《承诺》不构成对毛某芹债务的担保后,法院亦未将划转的260 万元执行回转。扬中市人民检察院遂于2018年8月1日,再次向扬中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指出:某银行与毛某芹、某小额贷款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审理完毕,原复函中提出的“某银行正在提起质权确认之诉”的情形已不复存在,建议法院依法纠错并进行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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