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内蒙古呼和浩特建筑律师关于补偿性民事责任方式的并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3-12-01

对此,本条第3款明确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至于什么情况下单独适用、什么情况下合并适用,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来确定,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充分救济受害人的需要。

例如,对于单纯的财产权利损害,可以单独适用损害赔偿方式救济损害;对于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可以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赔偿精神损害;对于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损害,可以单独采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也可以并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适用民事责任方式应当掌握的原则是,如果适用一种责任方式不足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时,就应当同时适用其他的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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