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黑龙江哈尔滨建筑律师建设工程签证单结算纠纷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3-11-30

建设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从性质区分,建设工程签证包括现场经济签证及工期签证两大类;从内容区分,建设工程签证一般包括零星用工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临时设施增补项目签证,隐蔽工程签证、窝工及非施工原因停工造成的人员和机械经济损失签证、议价材料价格签证单、停水停电签证,以及其他需要签证的情况。

工程签证单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是建设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计算建设工程增加费用的原始依据。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工程签证单存在数量多、金额大、涉及面广的特点,对于工程签证单的认定也是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容易出差错的部分,必须予以充分重视。本节重点分析涉工程价款结算的现场经济类签证,工期签证及停、窝工索赔签证所涉及的相关内容,本书另有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一、建设工程签证结算存在的主要争议

司法实践中,对于工程签证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工程签证单的效力认定及工程签证单记载的工程量或工程价款的认定。

(一)工程签证单的效力争议

此类争议主要在于:第一,承包人单方制作、无发包人确认的签证是否有效;第二,非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即在无发包人授权情况下,发包人的一般工作人员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是否代表了发包人的意思表示;第三,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签证单存在形式瑕疵或程序不符合约定,如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等,该签证单是否合法有效;第四,发包人已离职的现场代表事后对工程签证补办确认手续,签证单是否能予以认定等。

(二)工程签证单的“量”“价”争议

一是工程签证单仅确认工程量,对于该工程量如何计价存在争议。二是承包人在工程签证单上申报了具体的工程价格或工程量,发包人审核时直接确认了一个具体的金额或工程量,承包人继续施工,结算时能否推定承包人认可了发包人的签证意见。三是发包人只认可增加签证施工这一事实,但对承包人签证申报的工程量、工程价格均不予认可,由此对于签证工程量和价格均存在争议。

(三)工程签证单记载内容的真实性争议

实践中,承包人在签证单上虚列变更事项、虚增工程量或虚报建筑材料,如隐蔽工程签证,施工单位利用其隐蔽性,多计工程量;有的发生同一工程内容重复签证现象;承包人利用业主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方面的有关规定不了解,对投标包干的项目或者不应该签证的项目进行盲目签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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