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懂建设工程律师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

发布时间:2023-11-25

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

合同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合同之分。诺成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合同则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有物之交付作为特别生效要件。

《民法典》第586条第1款明确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与《担保法》第90条中关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一脉相承,延续了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或要物合同的立法模式,只不过改“生效”要件为“成立要件”。

也有观点认为,定金的实践性是一些司法困境产生的背后原因,大量法院判决从定金的实践性推出不交、少交或者迟延交付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当事人规避定金交付义务的行为得到纵容,交易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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