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懂建设工程律师曹敏/内蒙古赤峰建筑律师/关于指导性案例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3-11-25

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指导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作用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公开发布,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法官应当参照适用的案例。新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2条规定,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社会广泛关注的;

(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3)具有典型性的;

(4)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5)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旨在对法律、司法解释抽象、原则的条款进行解释和细化,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和裁判规则,为法审理案件提供更加具体的参照和遵循。指导性案例很好地满足了法官在将法律条文的抽象规则运用于解决具体案件时对法律概念、法律原则的内涵、外延进一步进行逻辑分析和价值判断的需要,从而在客观上弥补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足。

指导性案例与英美法的判例不同,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判例法最大的特色在于法官审理案件时有创制、解释法律的权力,是法官借由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判决所发展而成的法律。法官主要以适用先前的判决(先例)来裁判案件,即对相似的案件应当以与先例一样的相同方式作出判决。在一个判例中,法官意见区分为两部分:首先为判决原理(the ratio decidendi)部分。这部分就判决中的争议焦点阐述法律原则,进行推理,对以后的相似案例具有拘束力。其次为被称为附随意见(obiter dictum)的其他部分。在这部分,法官就该判决争议焦点以外事项发表附带意见,其意见对以后判决仅具有说服效力,而无法律拘束力。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是成文法,法官的审判活动属于一种演绎工作,即将成文法中的相关法律原则、条文规定适用到所审判的具体案件中。指导性案例是适用、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因此,指导性案例是法官释法而不是法官造法,是总结法律经验法则而不是创制法律经验法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赋予了指导性案例以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鉴于指导性案例具有一定拘束力,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将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转化为对案件的司法判断。指导性案例与国外判例的重要区别,在于有专门提炼出来的裁判要点,该裁判要点可以视为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零售”。因此,将“应当参照”范围限定在裁判要点上比较合适。当然,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对法官审理类似案件也具有启发、参考价值,但不属于具有效力性的“应当参照”情形,且不要求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引述。

理解“参照”,应当注意把握三点:(1)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法官要主动搜寻、发现与在审案件相类似的指导性案例。这就要求法官要同时发现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2)在审判中遇有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案件时,应尽可能遵循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思路,在对案件事实认定以及裁判依据的适用,尤其是对法律规范的选择、理解及适用上,尽可能体现出与指导性案例的一致性。(3)在裁判结果上,对类似案件的判决与指导性案例的判决不应存在明显差别。判断案件是否类似是参照适用的核心。关键是确定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对当前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原则是,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法律适用两方面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就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法官审理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而未参照的,必须有能够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既不参照指导性案例又不说明理由,导致裁判与指导性案例大相径庭,显失司法公正的,就可能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当事人有权利提出上诉、申请再审。

鉴于指导性案例不属于法律渊源,因此,不应当作为裁判文书判决部分的法律依据来援引,但可以作为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重要理由引述。这样既能引导法官更多地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增强裁判说服力,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又有利于在裁判文书中客观呈现法官的裁判思路,增强裁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