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建设工程律师工程分包表见代理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11-17

表见代理的认定

表见代理主要分为以下六种情形。

第一,被代理人需要了解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即行为人在代替被代理人签订合同时,被代理人需要知道行为人的代理行为,且不提出反对意见。例如,被代理人把具有代理自己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公章以及介绍信等给予行为人,表示被代理人了解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情况。同时,如果相对人把合同交与被代理人后,由于被代理人个人的原因(如未对合同内容进行阅读或者阅读不仔细,漏掉部分合同条款),没有对合同提出反对意见,则表明被代理人行为符合“应当知道”的要求,按照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处理。

第二,被代理人明确了解行为人会代替自己进行合同签订,然而在行为人和其他人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第三,被代理人曾经信任行为人,并且作出允许行为人代理自己签订合同的表示,这就表明被代理人对行为人的行为、合同签订表示相信。例如,被代理人曾采用书面公开的方式或在公共场合声明的方式,表明行为人的代理权受到被代理人允许,但是被代理人并没有真正授予行为人代理权。

第四,被代理人将可以证明具备代理权的证件、证书等交给行为人,但是并不能通过证件、证书内容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在代理权允许范围内。

第五,行为人以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在和相对人签订合同阶段,可以为相对人提供证明自己具有代理权的介绍信,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第六,行为人以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在和相对人签订合同阶段,可以为相对人提供被代理人的公章,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第六种情形指的是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并且签订合同时,合同上加盖有被代理人的公章。如果这个行为人再一次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该相对人签订合同,那么,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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