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劳务分包
案情简介
经某园林公司同意,某建筑施工企业与某建设总局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某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欧洲小镇A标段外立面装修及园建、亮化施工。后某建筑施工企业将该工程分包给浩某公司施工。
后欧洲小镇项日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浩某公司一直未与其下属的施工队办理结算。某园林公司组织某建筑施工企业、浩某公司与各相关施工队负责人开会共同协商,最终形成《会议纪要》,明确某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完成结算审计并具备回款条件时代为支付施工队欠款。最终,因该工程未完成结算审计,浩某公司及某建筑施工企业均未支付相应款项。随后施工队负责人徐某、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浩某公司、某建筑施工企业、某园林公司、某建设总局公司连带支付拖欠的劳务分包款,并提交了相关派工单、材料汇总清单、人工费用清单、承诺书等相关证据。
基于合同相对性,徐某、谢某等只能要求浩某公司办理结算并支付欠款,而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要求某建筑施工企业及某园林公司等承担连带责任,故某建筑施工企业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但本案对某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存在一定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的规定,法院可能会在查明某建筑施工企业欠付浩某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后,判决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此时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查明浩某公司拖欠劳务工人工资的具体数额,二是查明某建筑施工企业欠付浩某公司工程款的具体数额。
关系图:
劳务分包,浩某公司(劳务公司)-某建筑施工企业-
劳务队(徐某、谢某等)
法院判决
浩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劳务欠款200万余元,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欠付浩某劳务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背景及启示
(一)大包项目尽量避免与大包单位的下游单位直接对接
对于大包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大包单位及项目工程的监管,尽量避免与大包单位的下游单位直接对接。
(二)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内部审批
涉案《会议纪要》主要内容系增加某建筑施工企业付款义务,项目负责人参与协调会议并签署书面文件,按照《民法典》关于代理规则的规定,该代理行为对外有效,但其对内未经上报审批即签署对公司不利的文件,表明建筑施工企业的内控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