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庭审发问的选择与应变//北京建筑律师曹敏

发布时间:2023-10-22

针对原告、自诉人最常见的发问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举证中涉及证据的取得、证据内容模糊不清,需要通过发问当庭澄清的事项;

二是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需要直接对原告、自诉人进行发问的事项。前者一般基于被告方的申请,后者在举证完毕后一般基于法庭的主动问询。当然,被告方此时也可以直接提出发问申请。一般来说,原告的诉讼请求,自诉人的反诉请求均依附于一定的“事实”基础之上一—除非被告、辩方当庭“认诺”,否则,原告、自诉人必须为“事实”构建一套严密、完整的证据体系。

比如,作为劳动者的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克扣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势必首先证明被告克扣拖欠工资的事实存在,其举证的“证据链”至少应满足:工作证、劳动合同书抑或工友证言等证明系被告单位职工的证据;工资单、同工龄同工种工友证明工资收入的证言以及反映实际工作量等证明工资被克扣的证据;职工手册、劳动合同书、用工单位宣传册等证明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方面的证据。

而被告方除可从原告起诉状以及当庭陈述中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抑或证据不相关联等“错误”、“不实”入手外,还可针对原告“证据链”每一环节的“漏洞”和“不足”,拟写详尽的发问提纲:证明原告职工身份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原告证明工资被克扣拖欠的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劳动仲裁抑或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原告证明拖欠工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证据是否与案件相关联等。

倘若通过发问打开了原告精心构建的证据体系的“缺口”,就可使原告的诉称和证人的证言失去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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