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种:

发布时间:2023-10-15

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种:

(1)再审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原审案件当事人、本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继者、本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案外人,其他主体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2)不符合申请再审案件管辖的规定。即除民事诉讼法第—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以及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两类案件外,再审申请人未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

(3)原审裁判系民事诉讼法和本司法解释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裁判,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本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等。

(4)申请再审的裁判尚未生效或已被再审裁判撤销。

(5)再审申请书列明的再审事由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再事由范围的。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囿于法律知识的局限,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未列明再审事由或者所列再审事由与具体理由不对应,对于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裁定驳回,而是应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由其自行补正。

(6)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要求。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