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复议申请书-北京建筑律师黑龙江建筑律师哈尔滨建筑工程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07

执行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xx,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xx镇仁河委五组78号。联系方式:153046xx。

申请执行人:xx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复议申请人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1执异1191号执行裁定,申请复议。

请求事项

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23)黑01执异1191号,支持申请人的异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错误,应当按申请人执行异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定。

1、该案件的执行条件没有成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在(2019)黑01民初1412号调解书中双方约定:申请执行的前提条件是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内业资料和相关的税务建安专用发票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没有提供,所以其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没有成就,因此贵院相关的执行行为便没有法律依据。 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3月1日依法向贵院申请提起了关于要求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内业资料和相关税务建安专用发票强制执行,至今没有执行。所以说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贵院相关的执行行为也便没有法律依据。

2、施工合同约定了结算(执行)条款,拍卖行为无效;

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执行)条款,即以销售房源抵债的价格是按照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处销售价格来进行抵债结算。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当事人及人民法院必须执行。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虽然在(2019)黑01民初1412号调解书中双方约定解除合同,但解除的只是施工合同中的施工相关方面的约定,该约定不影响双方结算执行以房源抵债价款的效力,因此,该拍卖行为是违法无效的行为。

3、(2020)黑01执1076号拍卖裁定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该裁定中包含了预售中大量的购房者的房屋(于查封保全前购买),严重地侵害了大量第三人的利益,该执行行为不仅违法无效,同时将给维稳工作带来巨大隐患。

4、申请人没有收到关于该执行行为的任何信息:

申请人没有收到关于该执行行为的任何信息,贵院程序违法,申请人相关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因此该执行行为是违法无效的,对申请人没有法律效力。注:申请人在贵院的执行谈话中才得知该执行行为。

综上,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位于黑龙江省xx部分98套房源拍卖及相关执行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该院对申请人的执行异议做出的(2023)黑01执异1191号裁定是错误的。请求高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1.xx身份证复印件

2.地址: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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