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案件律师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发布时间:2023-09-06

开庭地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第六法庭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紫欣、范炯炯、王丽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邹园园、方明、陈连花、王艳、杨甫波、叶青、任仙娥、任周亭、任圣勇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丹素、陈戴、王嘉利、薛勇、吴丽明、陈燕妮、韩成强、丁超益、梅梦杰、罗建平、陈俊君、陈斌斌、吴丹丹、丁静静、卢斌彪、谢定件、林菊莲、周方茂、吴建萍、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峰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17日,国通公司向三门湾公司提供1亿元信托贷款,三门湾公司对上述贷款以其所有的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大湖塘新区C–38B地块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取得他项权证。凯达公司、龙生公司、欧文公司、吴峰提供保证。后三门湾公司未还款付息,故国通公司通过仲裁并申请对仲裁裁决进行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依法查封案涉抵押地块后,刘紫欣等344户购房人申请解除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一审法院遂裁定解除查封,国通公司不服并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国通公司提起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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