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诉前禁止令用)
xxxx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xxxx )……行保……号
申请人: xxx ,……(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 xxx ,……(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因被申请人 xxx …(写明具体的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申请人 xxx 向本院申请禁止令,资令被申请人 xxx ……(写明申请作出禁止令的具体请求事项)。
本院认为:……(写明是否符合作出禁止令的条件,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 xxx 自本裁定生效之日……(写明效力期间及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实施
的具体行为的内容)。
二、……(若禁止实施的具体行为不止一项,依次写明)。
(不准予申请人禁止令申请的,写明"驳回申请人 xxx 的禁止令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依当事人申请作出禁止令时用。
2.当事人申请诉前禁止令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故编立案号( xxxx )……行保……号。3.禁止令的效力期间原则上自裁定生效之日起至案件终审裁判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之日止;人民法院若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确定了具体的效力期间,亦应在裁定书中予以明确。期间届满,禁止令自动终止。
【应用】
1.本样式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法释(2021〕22号)的附件之二。样式编号系编者所拟。
2.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样式和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法释〔2021〕22号)第三条第二款因情况紧急,申请人可在提起诉讼前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生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等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裁定是否准予。
第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禁止令申请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禁止令的效力期间。
第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人禁止令申请的,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