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纠纷案和解方案实例
原告:x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李xx
被告:xx科技公司
诉讼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一;原告应承担的责任;
1:由于被反诉人的没建锅炉房造成的供暖损失10万元;
2:厂房、综合楼未按期竣工租房租金损失20万元;
3::被反诉人没有及时开据发票造成税金损失15.6万元;
4:没有工程竣工资料,从新检测、归档费用为47.323万元;
5:没有施工的漏项损失80.5988万元;
6:施工不合格的返工损失84.738万元;
共计;258.251万元
二;原告和第三人应继续履行的义务;
配合甲方办理竣工验收及办理不动产房屋登记等的一切手续义务。
三;保留追究权利;
反诉人保留追究被反诉人承担工程主体、基础工程不合格的法律责任。
违法调解;
1、过度调解、背离法治;2、以调代审;3、久调不决,违反程序;4、压迫调解,违背中立;
再审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
自愿原则是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包括:
1、是否调解几条街的内容。
2、不能变相强迫调解;
3、以判压调、判不利等进行调解。
合法原则包括;
1、调解的程序、方式、内容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2、不得损害国家、公共、他人利益,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3、调解合法不等于判决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