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实际施工人的起诉权(代位权),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施工合同相对性问题

发布时间:2020-06-21

【案例】实际施工人的起诉权(代位权),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施工合同相对性问题

笔者多年代理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权利案件的经验分享给大家:解释》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第2款规定进行了完善。

一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二是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既有利于实际施工人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防止发包人陷入过多的诉讼和纠纷之中。

《解释》还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期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保护;

最高法院:不得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扩大建筑工程司法解释二十六条二款的适用范围;发包人只在欠付总承包人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开发公司作为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责任,该责任并非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开发公司提供的与建筑公司结算完毕的协议加以证明,故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应支持。

在建筑工程纠纷案中,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再依法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欠付分包承包人工程款的,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只能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起诉总承包人。

总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欠付转包承包人、分包承包人工程款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依照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起诉总承包人和发包,要求发包人在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发包人举证证明已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总承包人的,发包人不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必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才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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