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介绍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纠纷

发布时间:2023-07-26

二、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一)违反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期的条款无效

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禁止建设单位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根据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内容,应认定为无效。

(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期限的条款无效

工程保修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具有不同的最低保修期限。如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所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低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均会认为该约定无效,部分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也给予了明确的解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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