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介绍解决建筑工程专业问题-建设单位资信调查

发布时间:2023-07-26

建设单位资信调查

建设单位资信状况是其履约的重要保证。施工企业只有在项目跟踪阶段全面了解建设单位的主体资格、支付能力、信用状况,才能保证后续项目的正常实施。

风险提示

1.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风险。未进行企业基本信息调查,与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单位进行合作,将会导致相关合同权利无法主张的风险。在(2020)津01民终172号民事判决书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发包人以寺庙名义与承包人于2014年签订《禅寺前广场园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寺庙工程尚处于建设之中,并未竣工验收,不具备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条件,更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实际亦未在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该寺庙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故发包人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第三方公司全程参与规划报建,选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节点控制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保修终结等建设流程,是寺庙建设工程管理行为人,实际履行案涉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应为合同相对方,负有付款义务。①

2.项目合法性手续不齐全的风险。建设单位相关合法性手续办理不齐全,将导致项目合规性风险、合同效力风险、工期延误风险、工程款回收风险等。本节第一部分针对该内容已进行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3.工程款无法回收的风险。建设单位的资金状况,是影响项目实施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的新闻不绝于耳,在高负债、高杠杆的背景下,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都面临破产,这给施工企业工程款回收带来重大风险。此外,由于我国公司注册时注册资本采用认缴制,因此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本并非实缴资本,存在因股东实际出资不足导致的资金风险。

若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住建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当取得相关房地产开发等级资质证书,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资金实力和工程款支付能力,若其资质等级与发包的项目规模不匹配,亦会带来工程款难以回收的风险。

4.项目公司作为发包人的风险。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利用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隔离自身风险。项目公司除标的项目外,其他资产有限,因此资金支付风险较大。后期若发生纠纷,即使获得法院生效判决,除在建项目外也很难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化解措施

项目前期跟踪阶段应重视建设单位资信调查工作,对于资信较差的企业果断放弃跟踪与合作,从源头防范项目风险。建设单位资信调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建设单位工商注册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公司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与核准日期、住所地、营业期限与经营范围等。具体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等平台查询。

2.建设单位资质与证照持有情况。包括税务登记状况,经营范围内需要审批许可的是否取得了许可证,行政总监、工程监理、质量检验是否取得了相应资质。具体可以通过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官网查询。此外,还需核实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持有情况。

3.股东基本信息及出资情况。对于法人股东,需要了解其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经营范围、企业资质、企业性质等;对于自然人股东,需要了解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控股企业、担任董监高重要岗位的企业,尤其需要关注股东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案件、行政处罚,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此外,还需关注建设单位实缴资本情况,具体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股东及出资信息进行查询。

4.股权变化情况。一方面,施工企业应了解建设单位股权集散程度、股东数量、变更频率等情况。股权分散、股东众多、变更频繁的公司往往存在经营变动、决策不力的情况,若选择类似公司合作项目,后续履约可能会存在诸多问题。另一方面,还需了解建设单位股权处置、出质、质押情况,若存在股权出质较多的情况,会导致公司资金风险。

5.资金情况。一是通过查询企业年报、季报、上市公司业绩报告、近3年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了解其营业收入、资产负债以及应收账款等情况。若公司营业收入逐年下降,现金流入不足,现金流动负债比小于1,则表明公司现金流状况不佳,资金压力较大;资产负债率若高于60%,则公司负债偏高,超过100%则表示已经资不抵债,存在重大资金风险;应收账款数额较大且回收率较低,则说明该公司存在较大回款风险。

二是查询建设单位的不动产持有状况,即其拥有及使用的房屋、土地,房屋及土地的抵押转让、出让、租赁情况,在售楼盘的销售状况等。通过各地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可以查询预售许可证,楼盘在售情况、总面积、可售总面积、预定面积、已售套数、成交毛坯均价等开发楼盘的信息;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网站,可以查询土地抵押、转让、招拍挂等信息。若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房屋及土地抵押、转让的情况,则其存在现金流短缺的可能性较大。

三是通过上海清算所官网债券信息查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查询建设单位的债券发行情况。若发现其发行债券评级较低、赎回率低,存在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况,则表明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存在资金风险。

6.涉诉情况。包括公司相关诉讼、仲裁、执行情况,保全、查封、扣押状况。重点关注相关案件的标的额、案件类别和结案情况,若存在欠付工程款、大额借款等纠纷,则说明该公司资信状况较差。具体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威科先行数据库、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共网络平台查询。

7.行政处罚情况。若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频率较高、金额较大,则反映出该公司的资信状况较差,对施工企业来说,与其合作风险较大。此外,在施工现场管理中,施工企业还可能会因此面临安全、环境、质量等相关的行政处罚。因此,在前期调查中若发现该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较为严重,则应当慎重决定是否与其合作。具体可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涉及施工安全、质量、环境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可以通过当地的安全监督站、质监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

8.项目公司与母公司混同情况。为避免建设单位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项目公司隔离自身责任,损害施工企业利益,施工企业在前期资信调查过程中要注意关注其项目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混同现象。例如,股东与项目公司之间存在频繁、巨额资金往来。同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明资料,若后期项目公司无力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可通过"刺破法人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依据

1.《公司法》

第7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3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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