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问题【案例】专业建筑律师谈实际施工人的认定问题:1、是否存在实际施工行为。包括:是否组织施工人员、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等;2、是否参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合同的签订;3、是否投资或者收款行为。
建设工程经过多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投入资金、材料、劳动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人。违法分包人只是将部分工程或者劳务分包给他人,同分包承包人都进行了投入,因此都是实际施工人。笔者代理辽宁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甲为业主,乙为发包人,丙为承包人,丙将工程转包给丁,丁将基础工程分包给戊,李某某作为戊的代理人进行施工。后来,李某某将甲乙丙丁戊告上法庭要求,(主张借用戊的资质),承担工程款及利息。庭审中,笔者指出,李某某没有提供借质挂靠证据,没有提供对施工进行了投入,不是实际施工人,无权提出主张。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原告:曹某某,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工程从业二十年,注册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师,代理全国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疑难案件,咨询电话微信:15801061959;QQ邮箱:1975762008@qq.com
被告:重庆某某科技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董事长;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董事长;
【案情】2015年6月6日,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被告重庆某某科技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重庆某某建筑公司承建重庆某某科技公司的工程。工程范围:图纸范围;工程价款:5000万元;工程质量:合格;工期:从2015年6月8日开工至2016年7月30日竣工。
【履行】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总承包人重庆某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曹某某组织施工人员、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要求结算工程款的时候发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原告曹某某组织施工人员、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进行建设,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工程质量合格,主体适格,判决支持七诉讼请求。【案例】专业建筑律师谈实际施工人的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