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

发布时间:2023-07-10

第三百三十九条[修改]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处理的规定。本条在沿用《92年意见》第191条规定之基础上,将原条文中的"二审"修改为"第二审程序"。

【条文理解】

本条条文修改的用意,一是语义更为明确规范,二是也为与本解释中其他条文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

本条文主要针对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方式作出规定。和解系当事人自行协商,就其自身实体权利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一般而言,依据法院的参与程度,可区分为诉讼外的和解及诉讼上的和解。诉讼外的和解主要针对民事主体在诉讼外进行的民事行为,可将其视为当事人间为终止争议达成的契约。诉讼中的和解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诉讼标的的主张相互协商,各为让步,进而达成合意,终结诉讼解决纠纷的行为。从其性质上看,既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结束实体权利争执或停止侵害,从而使诉讼终结的行为,也是一种诉讼行为,即在诉讼过程中发生、旨在终结诉讼程序的行为。①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后,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在确认其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此时则产生调解结案的法律后果,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第二种,当事人亦可因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人民法院需对其撤诉申请作出审查,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则应予准许。值得注意的是,因本次修订增加了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的规定,故应明确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系申请撤上诉抑或撤回起诉,并在此前提下分别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予以审查。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有:

其一,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

其二,需让当事人明确系撤回起诉还是撤回上诉,撤回上诉可由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提出,撤回起诉只能由原审原告提出申请;

其三,应分别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撤回上诉或撤回起诉申请分别对应本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三百三十八条予以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

其四,应明确当事人撤回起诉或撤回上诉后的不同法律后果。若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引发的法律后果为第二审程序终结。

若因达成和解协议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法律后果为诉讼系属自始溯及消灭,诉讼程序终结,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其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但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当事人不能就原争议事项再行提起诉讼,因依据本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此意义上,原审原告为保障自身权益,通常应不会选择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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