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需区分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之异同

发布时间:2023-07-10

需区分撤回起诉撤回上诉之异同

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不仅名称有别,在实质上亦存有不同:

其一,主体不同。撤回上诉的主体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条件提起上诉的上诉人,可为原审原告,亦可为原审被告,而狭义的撤回起诉在第一审程序中只能由诉讼发起者原告提起,第二审程序中则只能由原审原告提起;

其二,撤回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撤回起诉使诉讼系属整体发生消灭,将导致诉讼程序的终结,即便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第一审裁判也将因此失效。而撤回上诉则系撤回要求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裁判的请求,因而仅导致第二审的系属溯及性地发生消灭,即第二审程序终结,原审裁判生效。

其三,当事人的权利处分有所不同。撤回起诉仅表明当事人处分其自身的诉讼权利,而并非放弃其实体权利,因此通常原告撤回起诉以后即被视为自始未起诉(诉讼系属视为自始不存在),其仍有权再次提起诉讼。

但在第二审程序中,出于诉讼效益原则的考虑,我们做出了撤回起诉后禁止再诉的规定。然而上诉人撤回上诉后,通说认为该上诉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即使其上诉期间尚未届满,亦不得再行上诉。①同时,两者之间亦存在共通之处,如均为向法院提出撤回审判的要求,均需人民法院审查裁定。

另需注意的是,在权利的行使时间上,按照此前狭义的第一审程序中撤回起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在宣判前提出,而撤回上诉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提出申请,本条中并未明确限制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的权利行使时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在权利行使的具体方式上,亦应按照第一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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