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主张已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典型案例
李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西路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2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西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人民西路支行)等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本案中,李某某提交的"盛唐.四月天" VIP 会员入会协议第2条约定,"乙方(李某某)现缴纳贰拾万元会费,申请成为'盛唐.四月天'俱乐部 VIP 会员,取得'盛唐·四月天'车库2-01-111车位购买权""选定车库、车位的,会员凭此 VIP 协议、收款收据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并于开盘七日内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付清全款"。盛唐·四月天车库/车位预定审批单约定,李某某"缴纳订金贰拾万元"。前述两份证据虽约定李某某对车库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未就车库交易的具体价格、履行期限、产权办理等主要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因李某某提交的证据以及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证明其已与四月天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车库书面买卖合同,原判决认定李某某未提交合去有效的车库书面买卖合同,并无不当。李某某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