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3-06-23

发包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主要发生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过程中,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一方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承包方将并非发包人身份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房地产开发的其他合作方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的情况。从程序诉权的角度讲,当事人有选择被告的权利,但如果承包人没有向建筑物产权人或其他合作开发商主张权利时,因产权人或其他合作开发商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依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法院一般没有必要追加建筑物产权人或受益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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