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纠 纷案

发布时间:2023-06-13

案件名称:某程开发公司、汇某投资公司与苏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民重字第2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四终字第30号

裁判观点:

由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对某程开发公司是否应支付工程款,需以案涉苏某建设公司施工的桩基础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前提条件。由于某程开发公司与苏某建设公司已经终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某程开发公司已将诉争工程承包给案外人施工,至诉讼时苏某建设公司施工的桩基础工程已经被后期的上部施工全面覆盖。

因此,某程开发公司、汇某投资公司主张苏某建设公司施工的桩基础工程不合格,不具备使用价值,其依法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前所述,某程开发公司、汇某投资公司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案涉桩基础工程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尚不足以证明工程不合格且经修复也无法验收合格。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某程开发公司是否实际使用了案涉桩基础工程,某程开发公司依法负有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以对苏某建设公司已经返还给其的桩基础工程进行折价补偿。据此,原审对苏某建设公司反诉要求某程开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的诉请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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