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洲公司与嘉某地产债权转让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一审: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6民初167号;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962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276号
裁判观点:某洲公司向嘉某地产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载明某洲公司将其对嘉某地产的工程款请求权转让给徐某进,并未体现徐某进替代某洲公司承担合同义务的内容,因此本案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并非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嘉某地产已签收《债权转让通知》,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债权转让合同已发生效力,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