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
2.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价值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买受人违约则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以此促使买受人依约支付价款,保障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向债权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丧失同债务履行相联系,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担保。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以使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通过行使该担保权利而免受损失,该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民法典》第387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