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鉴定包括: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造价。
2、已经竣工认为不合格的、甲供材不符合强制性规定、合同终止解除对已完工程质量及造价有争议、认为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擅自使用认为主体、基础不合格的、设计变更导致质量争议的、对修复后的质量有争议的、对未采用固定价为协商一致的、停工、窝工、返工、工期延误损失或人工、机械费用约定不明争议的。
3、鉴定事项、范围、目的要明确、具体;部分争议不能全面鉴定;
4、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可以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
5、证据必须法庭质证,不能有鉴定人来判断,鉴定原始材料及鉴定意见都要经过质证,更不能以鉴定意见代替质证过错;
6、鉴定意见不是案件事实本身;
7、固定价款除非变更工程量大幅增减,否则不得鉴定;
8、合同无效、质量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需鉴定;
9、中标合同,不许对成本进行鉴定;
10、诉讼前达成协议部分不需鉴定;
11、双方已经共同委托鉴定过的不鉴定;
12、仲裁中鉴定过的不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