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顺序履行抗辩权

发布时间:2023-05-22

顺序履行抗辩权

(一)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顺序履行抗辩权也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二)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526条的规定,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符合以下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即仅适用于双务合同。

2.双方债务(主给付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应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括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三)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顺序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非永久性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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