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存在以下情形应当禁止鉴定:
1、合同约定固定价款,除非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大幅增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可对该变更部分工程进行鉴定外,其余情况应不予准许;
2、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工程价款可参照合同约定确定,无需委托鉴定;
3、中标合同产生争议,原投标人申请对工程成本进行造价鉴定,以证明投标时是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因该申请与招投标法律规定精神相悖,应不予准许;
4、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全部或部分工程款的结算达成有效协议后又申请对达成的结算协议进行鉴定的,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结算协议有重大漏项的,可对有关漏项的造价进行鉴定外,其余的部分不予准许;
5、当事人就争议工程已经共同委托第三方或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过造价或质量鉴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又申请鉴定的,一般不予支持;
6、对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应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质证、补充质证,不应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