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证书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动产登记所公示的权利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定完全相符。在涉及房屋权属争议的案件中,在不动产物权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时,对不动产物权权属的确定,应当从权利取得的基础事实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