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一房二卖"情形下不当得利的构成及返还范围的认定-﹣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5-01

【案例】北京建筑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一房二卖"情形下不当得利的构成及返还范围的认定-﹣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构成不当得利,以一方取得的利益"无法律根据"为要件。在"一房二卖"情况下,两个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一方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同时另一方占有了房屋且对另一买受人已经取得房屋产权并不知情,其占有为有权占有。占有房屋的一方后在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时知道房屋已经过户到了另一买受人名下,其申请办理的附条件的房屋产权登记也因登记权利人起诉被法院裁判予以撤销,其占有已经丧失了法律依据。

在认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时,应当自法律根据消灭时开始计算,并根据受益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不同主观状态而作区别。受益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时,仅返还现存的利益;在明知没有法律根据后,返还的利益应当包括取得的全部利益及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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