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不宜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予以审查 -﹣上诉人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发布时间:2023-04-28

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不宜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予以审查-﹣上诉人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1.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民事诉讼中对被告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程序审查处理的规范总和。对当事人依法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既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基本的程序权利,也要依据民事诉讼管辖规定,在程序性审查范围内予以及时处理。

2.管辖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合同附属的争议解决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各方均应接受其拘束,诚信参与诉讼,进而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3.对当事人以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存在真实的权利义务管辖等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需准确把握程序性审查和实体审理的边界,程序的归程序,实体的归实体,程序正义与价值具有独立性、优先性,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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