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具备法定要件-﹣再审申请人叶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普、戴某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发布时间:2023-04-28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具备法定要件-﹣再审申请人叶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普、戴某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是案外人提起阻却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申请,且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也就是说,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经审查认定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且已作出中止执行裁定,是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对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配偶的问题,其救济途径不应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中,王某普并不是基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其不服该裁定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而是对执行法院作出的驳回追加申请裁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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