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房地产律师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损失的认定问题--再审申请人乙公司与被申请人甲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4-27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损失的认定问题--再审申请人乙公司与被申请人甲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建筑房地产律师讲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而承租人在诉前已经以腾退房屋、邮寄钥匙、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或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以出租人起诉状副本送达承租人之日视为双方合同解除之日。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出租人依照合同约定的"赔偿一切损失"的概括性条款要求承租人赔偿恢复房屋原状、重新开业、长期空置期损失的,人民法院审查出租人主张的损失项目是否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可根据合同的剩余租期、房屋租金的市场变化、承租人的过错程度、出租人对于房屋空置损失扩大是否有责任等因素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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