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将生效的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情形。而本案当事人并未表示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放弃再审申请之权利,故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适用之情形。根据当事人恒定的原则,转让案涉生效判决确定之债权并不影响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诉讼仍在原当事人之间进行。故对于本案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继续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