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诉讼保全须知 举报中心电话:598913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 、提交明确的书面财产线索,根据不同财产线索,提交相应材料:
1.申请冻结银行账户的,应提交银行名称、账号,填写冻结、查询三联单,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完整(冻结日期不需填写),并不得涂改;
2.冻结股权的,应提交所持股权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持股比例;
3.冻结上市公司各类非流通股票的,应提交登记公司名称、上市公司名称、股票名称代码、持股数量、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号、近期中报或年报;
4.冻结流通股票的,应提交托管券商名称、股票名称、股票当日市值、冻结风险承诺书;
5.查封房地产的,根据房地产性质应提交房地产的权属登记证明资料,查封房产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应提交房产的预售、规划、开工许可、土地使用权证号,正在预售的房产应提供预
售均价,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应提供出让合同号及出让金付款凭证;
6.查封车辆的,应提交所查封车辆的牌照号码;
7.查封扣押实物的,应注明所查封实物名称、数量、存放地点、参考价值以及相关权属证明,需扣押实物的,必须提供扣押地点,查封工商部门备案的固定资产需提交工商备案资料;
8.证据保全的,应注明查封证据的名称清单,查封财务账册的,应明确种类、起止时间等;
9.查封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专有权利的,应提交权利证明登记号码;
10.查封到期债权的,应提供到期债权的依据,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对债务有异议,则不予查封;
11.冻结国债、基金的,应提交国债、基金名称、种类、数量、登记机关。
二、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应提供相应担保:
1.金融机构可以自行担保;
2.其他企事业单位、公司、个人须提供财产或保证人担保。
三、申请人提供保全线索需一次性明确提出,保全过程中提出新的线索,需经审查,承办法官批准后再采取保全措施;除特殊原因,本院对申请人的多次保全申请不予追加查封;保全裁定作出后,如依申请人线索未查封到任何财产,本院不退保全费用。
四、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应按规定缴纳保全费。
五、申请人提出继续保全的,应于前次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案件已审结的,不再采取续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