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工程税务票据发票纠纷律师冤假错案

发布时间:2023-04-25

2019年9月,某石材公司起诉某建筑施工企业,要求其支付石材货款508万元。某建筑施工企业答辩称该石材公司迄今为止供货总额1100万余元,供货有质量问题并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某建筑施工企业不付款具有正当理由。法院认为,开具发票为附随义务,某石材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某建筑施工企业即应履行付款义务。该案经过两审终审,法院判决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某石材公司货款508万余元。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某建筑施工企业以该公司欠开发票上千万余元为由向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局裁定中止执行。同时,某建筑施工企业举报至税务局,税务局经核实认为某石材公司存在偷税漏税行为,责令该公司补缴发票1100万余元。某石材公司补缴发票后,某建筑施工企业通过执行局支付了货款。

法判决﹣1.某建筑施工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某石材公司石材货款508万余元。

2.案件受理费用由某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案件背景及启示﹣"营改增"之前,建筑施工企业中的劳务、材料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按照销售额进行纳税,材料供应商为了避税不愿意开具发票:"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中的劳务、材料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征收13%的增值税,按照进项和销项抵消后进行纳税,税费的实际承担者均为消费者,为了减轻消费者负担促成交易,材料供应商通常也不愿意开具发票。在执行中,法院不管发票问题,但是在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管理中,发票是财务关心的问题,从而导致发票问题成为影响执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执行时发现发票问题,可以向当地税务局举报

对于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材料供应商,无论金额大小,均可以向税务局进行举报,税务局有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不开发票的材料供应商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票问题应当在诉讼代理中或者执行前解决

开具发票的义务并非买卖合同(采购合同)的主义务,买卖合同中的主义务为卖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支付货款并受领标的物,开具发票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不能构成买方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事由。所以,在合同未明确应当由卖方先开具发票买方再付款时,买方无权拒付货款。如果买方有先开发票后付款的需求,建议在合同中做如下约定:"买方应当在收到卖方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若卖方未按时足额开具发票,买方有权拒付货款,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具发票是付款的前提条件的,未开具发票可以作为先履行抗辩权的事由,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如果未作相关约定,发票问题也应当在诉讼代理中或者执行前解决。

法条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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