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北京建筑律师 第789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版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主要包括行业惯例),结合本院审判实践,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依法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全省执法尺度,我院审判委员会已于2008 年12 月17 日第44 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本院民一庭反映。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重庆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有关施工许可证的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影响合同效力性的规范,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二条、严格限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选择、次数、范围等。重庆高院认为,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只在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的情形时,方可委托工程造价鉴定部门对工程款的数额予以审定。重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如行政主管部门正在对涉案工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应中止审理,待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有效决定后恢复审理。 涉案工程被认定为非法建筑的,应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参加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在开庭前,涉案工程已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补办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